苏州市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质量管理协会,简称苏州市质协。英文译名为SUZHOU QUALITY ASSOCIATION,缩写SZQA。
第二条 苏州市质协是苏州地区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市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苏州市质协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质量提升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方法,为提升组织竞争力和个人能力提供服务。
第四条 苏州市质协接受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质量协会、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苏州市质协会址设在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开元大厦9楼南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苏州市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精神,开展质量宣传和质量推进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质量调查、质量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开展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索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经验,促进质量科技成果转化。
(三)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企业职工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和现场管理提升活动,推进企业班组质量建设和质量诚信建设,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管理创新能力。
(四)组织各方力量,开展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管理体系的培训、咨询、认证服务。
(五)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组织开展用户评价工作,推荐或表彰先进,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引导企业走质量经营道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并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和质量技术奖的推荐或评定工作,推动和激励各类组织的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
(七)构建质量人才入库机制,推动质量专业人员注册资格培训和考试,推进质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促进工作。
(八)开展质量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组织质量管理学术和技术方法应用的实践交流,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九)编辑出版质量管理期刊,开设质量管理网站,宣传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质量科学技术,交流质量管理实践,促进企业品牌建设和质量文化建设。
(十)服务会员,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和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苏州市质协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地方及行业质量组织或社会组织,凡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质量管理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质量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参加本协会的有关工作及活动,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由会员管理部门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与退会的自愿选择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苏州市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一般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或高层管理者担任,特殊情况亦可临时委托其他人员代理。理事单位退会或除名后,相关理事即退出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批准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审议秘书处重大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等;
(八)推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等;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设立用户委员会、质量认证专业委员会、计量技术专业委员会、质量管理学术工作委员会、质量管理教育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指导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必要时也可增设其他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任。根据秘书长的授权,常务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质量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会长的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行使会长的相关职权。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把握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调秘书处与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五)决定秘书处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重大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苏州市质量管理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